12月22日,自治區發展改革委發布消息,根據將于明年1月10日施行的《寧夏民辦教育收費管理辦法》,民辦學校除收取學費、住宿費和按規定允許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外,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進行非法集資辦學,嚴禁組織學生開展融資活動,嚴禁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費用。
根據管理辦法,民辦非營利性普通高中和義務教育階段初中、小學學費和住宿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市、縣人民政府制定。民辦學校學費、住宿費按照補償辦學成本、住宿成本,并適當考慮市場需求和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及可持續發展等因素制定。辦學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捐贈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及其他經營性費用支出。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員經費、固定資產折舊(或宿舍租賃費)、修繕費、水電費用、衛生保潔及其他有關宿舍配套服務等正常費用支出。
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收費標準調整時間間隔原則上不得少于3年。收費標準的確定要充分考慮民辦學校享受政府生均公用經費補助變化等因素,保持合理并相對穩定。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應當在每學年或學期開學前30個工作日向社會公示,收費實行“老生老辦法,新生新辦法”。
民辦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普通高中按學期收費;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學校按學期或學年收費;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收費時段與教學安排應協調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其他培訓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一次收取不得超過半年的費用。民辦學校不得提前預收或跨學年、學期收費。
在退費方面,民辦學校收取學費、住宿費后,如學生因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仍需保留學籍的,學校應按學生實際學習和住宿時間,結算應收學費和住宿費,剩余部分退還學生。按學年或學期收費的,一學年按10個月計算,一學期按5個月計算,30天折算為1個月,不足30天的當月按實際天數計算。開展短期教育或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按課時收費,退費時按學生未完成課時占應授課時的比例計算退費金額。民辦學校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先有書面約定退費等事項的,可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出現如因學生退學、開除、轉學、休學、游學等原因提前結束學業或需保留學籍等情況的,學校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剩余部分退還學生。凡因學校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招生廣告等原因造成學生退學的,應當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 (記者 裴艷)